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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王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王桂生,李秋华,罗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代表人:曹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桂生,男。被执行人李秋华,女。被执行人罗婉云,女。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申请王桂生、李秋华、罗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桂生、李秋华、罗婉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借款及利息101.38万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桂生、李秋华、罗婉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桂生、李秋华、罗婉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未结执行标的金额101.3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桂生、李秋华、罗婉云暂无履行能力,经依法查找未发现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