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长青、常成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青,常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宋长青,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生,机关职工,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常成兵,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7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成兵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H×××××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