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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长青、常成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青,常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宋长青,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生,机关职工,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常成兵,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7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成兵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H×××××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