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邵慈霞与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慈霞,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576号原告:邵慈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旋波,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路小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慈霞与被告上海华汽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阮广斌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