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8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898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xx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孝丹。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5号。负责人:陈达,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孝丹。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云峰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嘉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