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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881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被执行人:陈志民,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审理的陈艺强与陈志民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民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元(已缴交174.88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交通巡回法庭于2017年4月25日移送执行庭移送。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查无被执行人陈志民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