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乃津与被执行人李银军、尹玉胜、王领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乃津,李银军,尹玉胜,王领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周乃津,1961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银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尹玉胜,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领哲,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乃津与被执行人李银军、尹玉胜、王领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第112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李银军、王领哲的银行存款27664.29元扣划至本院,并支付给申请人,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