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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赤峰市农发种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赤峰市农发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75号原告:张某1,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农发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东街老干部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某2,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赤峰市农发种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农发种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农发种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朱丽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栾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