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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岳星、徐晓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岳星,徐晓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3214号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表人:曹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岳星,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晓兰,女,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岳星、徐晓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岳星、徐晓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丰区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