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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俊全与被告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全,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32号原告:何俊全,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徐飞,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何俊全与被告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何俊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俊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俊全负担。审 判 长  李九俊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