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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东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5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方圆街45号B栋,法定代表人李东旭。诉讼代表人崔艳秋,被告单位员工。被告人李东旭,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东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硕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崔艳秋、被告人李东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33817元,后将合计税款为人民币31004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申报抵扣。被告人李东旭案发后主动投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东旭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江某、雷某、詹某的证言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缴款凭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东旭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均系自首。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东旭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李东旭在未采购任何货物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后,从雷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江西新龙丰铝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33817元,并将税款合计人民币31004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东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将税款人民币310041.8元补缴入库。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东旭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江某、雷某、詹某的证言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东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2、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缴款凭证、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相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实际抵扣税款数额及相关税款已补缴等情况。3、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东旭归案及案件侦破的情况。4、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证实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东旭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东旭,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东旭作为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东旭均认定自首,并据此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李东旭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东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东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对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东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美科威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判决执行以前已缴纳行政罚款的,予以折抵罚金)。二、被告人李东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人民陪审员  任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濮天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