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晓娟与重庆束美优佳服饰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娟,重庆束美优加服饰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4759号原告:陈晓娟,女,汉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重庆束美优加服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2号栋58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陈晓兰与被告重庆束美优加服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晓娟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雪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宇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