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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562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562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被告:田某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