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绪兵与被告邓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兵,邓绪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802号原告:王绪兵(曾用名王绪斌),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住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绪东,男,生于1988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通江县。原告王绪兵与被告邓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向法院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