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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罪犯胡琦盗窃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107号罪犯胡琦,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湘12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胡琦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累计2个表扬余200.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胡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琦减去截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印达岗审 判 员  田 军审 判 员  龙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