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小锋、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小峰,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小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周燕,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小峰、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邓小峰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住宅用房。2017年9月14日,买受人范兴丽以421173.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德阳市河东区住宅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范兴丽所有。德阳市河东区住宅用房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范兴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范兴丽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