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孔凡亮、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亮,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孔凡亮,男,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保国,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亮与被执行人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4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4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