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斯兴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49号被拘留人:张斯兴,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朱时怀与张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斯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斯兴拘留十五日。如不服从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2016)苏0707执649号连云港市赣榆区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时怀申请执行张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斯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请你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时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附:本院(2016)苏0707执649号拘留决定书一份。2017年10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赣榆区人民法院:你院执行(2016)苏0707执649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到。我单位已于2017年10月27日将张斯兴收押看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拘留所。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