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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公尧、左玉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公尧,左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02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张公尧,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左玉峰,曾用名左培培,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2014)梅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公尧、左玉峰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分别承担罚金20000元;20000元;退赔诈骗赃款46000元,合计86000元,但被执行人张公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