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侯忠云与孙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云,孙春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039号原告:侯忠云,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春桃,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侯忠云与被告孙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侯忠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忠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侯忠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