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628号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志明审判员 张德义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