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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628号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志明审判员  张德义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