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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9986冯晓与任进元、任礼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任进元,任礼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986号申请执行人冯晓,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任进元,男,194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任礼刚,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冯晓与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任进元、任礼刚应给付冯晓价款16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820元。因任进元、任礼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冯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7日经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结欠申请人的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已经归还3万元,于2017年10月27日当日现场归还1万元(已经交付),余款由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于2017年11月底前归还1万元;2017年12月底前归还0.5万元;2018年1月底前归还2.5万元;2018年8月底前归还4万元;2019年1月底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按照上述履行计划按期履行,本执行案件结案;如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对上述履行计划任一期不按期履行,由法院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并直接对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采取强制执行(拘留)措施。(三)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的上述在本案中的履行��务,由第三人李国新(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提供连带责任的执行(保证)担保。如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不按照上述计划履行义务,由法院依法直接执行(保证)担保人李国新的财产或追加(保证)担保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直接对(保证)担保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同时处以罚款。(四)法院解除对两被执行人所有账户的冻结并撤销对两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公示。(五)如被执行人上述任一期逾期履行,由法院对原依法扣押的被执行人任礼刚的苏B×××××汽车以人民币6万元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上网进行第一次拍卖,并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名单公示、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六)被执行人的上述付款直接汇至申请人冯晓农行账户62×××13。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冯晓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为,申请执行人冯晓以已与被执行人任进元、任礼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悠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