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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郭永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郭永吉,刘淑云,郭永华,林云凤,郭长祥,杨秀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9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扈明伟,行长。被告:郭永吉,男。被告:刘淑云,女。被告:郭永华,男。被告:林云凤,女。被告:郭长祥,男。被告:杨秀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郭永吉、刘淑云、郭永华、林云凤、郭长祥、杨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97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盖昕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