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海丽与崔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丽,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沈海丽。被执行人:崔敏。本院在执行沈海丽与崔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崔敏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8976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3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