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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以勤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勤,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以勤。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谢树。申请执行人刘以勤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刘以勤本息95893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刘以勤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谢树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谢树在958930元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刘以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荆门市东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谢树未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现查明,谢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谢树的银行存款958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懿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