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明鸽与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鸽,马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385号原告:魏明鸽,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魏明鸽与被告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魏明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明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明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明鸽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