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1等57人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商务局确认收储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龙,刘建文,徐再云,易银,武礼成,胡天寿,刘永红,田敏,邓学军,聂庆,高红江,曾晖,祖亚勤,颜蓉,杨水茹,赵蕊,刘湘军,冯东玉,张绍洪,徐进,周正泽,唐乾阳,陈国云,言珊瑚,冯萍,栗抗美,邓和平,刘建平,杨利平,黄肇兴,张美丽,徐建,肖学农,陈大宏,刘永安,朱亮,李菊芬,倪泽湘,程岳湘,罗国安,张建春,王志平,罗敏,胡玉晖,谭理,黎艳红,张敬军,陶学民,朱蔚兰,胡小燕,刘海燕,钟明,曾卓玛,刘淑元,陈菊英,何彤,贺三元,湘潭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龙,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文,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再云,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银,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礼成,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天寿,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红,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敏,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学军,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庆,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江,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晖,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祖亚勤,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蓉,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水茹,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蕊,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湘军,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东玉,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洪,男,1969年6月21号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进,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泽,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乾阳,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云,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言珊瑚,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萍,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抗美,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和平,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平,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利平,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肇兴,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丽,女,1967年6月20日出��,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学农,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宏,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安,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亮,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芬,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泽湘,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岳湘,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安,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春,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平,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敏,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晖,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理,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艳红,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学民,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蔚兰,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燕,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燕,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明,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卓玛,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人(原审原告)刘淑元,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菊英,女,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彤,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三元,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系上诉人田敏之母。前述上诉人诉讼代表陈建龙、刘建文、徐再云、易银、胡天寿。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商务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韧,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文,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商务企业改制办负责人。被告委托代理人颜凯,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龙、刘建文等57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商务局确认收储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原告等57人系湖南省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的职工,2003年该公司经批准进行改制,原告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资金。由于当时公司部分资产(广云路52号生猪仓库)未处置完毕,安置资金资金未到位,职工的安置资金和离退休人员10年养老金由政府财政支付,该处资产的产权证质押在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4月24日发出潭企改办发《关于2014年第二批改制企业资产收储工作的通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5月19日发布潭政办发[2014]2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原告获悉上述文件后,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告递交“关于停止对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出口公司资产收储的紧急报告”。被告未答复,遂引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等人与湖南省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再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不是公司财产处置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如认为在其原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合法利益未受到保护,应当分别提出事实和证据,向主持该公司改制工作的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驳回原告陈建龙等57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一审裁定送达后,陈建龙等人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所在的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于2003年进行改制,由于当时改制资金未到位,采用了“先改制,后补偿”的方式,政府承诺将公司的土地、房屋出让后予以补偿。2016年上诉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湘潭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作出了“关于推进企事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会议纪要”,提出了一个利用将国有资产经营与资产变现,改制成本筹措的所谓收储的方式,2014年被上诉人以潭正值办发[2014]2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形式明确了改制企划资产收储之处置的主体和程序。被上诉人依此通知作出了收储上诉人所在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仓库,并告知收储价为956000元。被上诉人的前述收储土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冲突,湘潭市所有国有土地的处置��为土地管理部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评估收储土地的价格程序违法,其作出改制企业直属公房的价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折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执行,该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价格评估依据;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湘潭市商务局答辩称:一、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于2004年已与改制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领取了相应补偿款,与改制企业不再有利害关系,与公司处置资产更没有利害关系,与收储行为没有关联性;二、答辩人协助对粮油公司剩余资产收储尚未处罚实施,即便已实施,也不具备可诉性。答辩人依据行政职责履行上级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行政行为;三、《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不具备可诉性,该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上诉人所称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任何政策文件规定粮油公司改制采取“先改制后补偿”,也没有任何承诺剩余资产处置后用于职工补偿。粮油公司由于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经职代会决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出企业。2003年湘潭市人民政府以潭府阅[2003]78号会议纪要批准同意粮油公司整体关闭出让。粮油公司广云路52号生猪仓库因距离铁路仅50米而控规未能处置到位,企业变现资产不足,由市财政补贴拨付60万元用于弥补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企业书面承诺待余下资产处置后再向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清退休人员养老提留金68.4万元。2004年全部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并领取了安置费。广云路52号生猪仓库尚未收储处置,产权证至今仍质押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广云路52号生猪仓库系国有资产,湘潭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采用由政府投融资平台收储已改制企业遗留国有资产方式筹措资金以便解决清缴改制企业对社保部门的欠款等遗留问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1、由于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改制时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不足,湘潭市财政支付6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2、湘潭市城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委托人委托湖南中勤资���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湘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包含原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在内的十六家企业拟资产收储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湘潭市食品总公司等十六家企业拟资产收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4年10月25日)中载明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95.6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原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系国有企业,其相应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被上诉人湘潭市商务局作为改制遗留国有资产的部门,并无对改制遗留国有资产进行收储处置的法定职权,其仅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本案中,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该委托行为以及评估结论均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上诉人陈建龙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湘潭市商务局实施了其他可诉的行政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另外,上诉人陈建龙等人已通过企业改制与原单位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与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有��害关系,该国有企业剩余资产的处置与其不再具有关联性,因此,上诉人陈建龙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赵 祝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