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与颜进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颜进聪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323号原告: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5号C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B369526952。法定代表人:余清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进聪,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颜进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陈基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颜巧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