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064号原告:王春红,女,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经营者:洪万建,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春红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春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王春红请求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春红负担。审判员 张国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