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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欧阳荐、郭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荐,郭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荐,男,1984年4月27日,满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郭翠兵,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申请执行人欧阳荐与被执行人郭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59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翠兵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