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与涂赞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戴凯,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地址安义县文峰路。负责人:黄振,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涂赞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章莉,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涂晓珍,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高建农,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戴凯,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刘玲,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戴凯、刘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戴凯、刘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戴凯、刘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戴凯、刘玲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江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