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刑更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秉兴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1127号罪犯李秉兴,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蔚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秉兴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张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秉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秉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112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秉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秉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朱彦兵审判员  金小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