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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柴瑞宁与赵三秋、王辰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瑞宁,赵三秋,王辰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605号原告:柴瑞宁,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改、刘加利,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三秋,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隆尧县隆尧镇东关村787号,现住隆尧县。被告:王辰江,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尧县隆尧镇东关村787号,现住隆尧县。柴瑞宁与赵三秋、王辰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柴瑞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瑞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柴瑞宁负担。审判员 曹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