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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7-执2651号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周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王家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林,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喻泵国,该队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新,该队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周健,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路***号***室,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被申请执行人周健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2017)湘0102行审17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裁定和长综罚字芙湘湖(2015)第1207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也不能查证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并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方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