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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正运与康建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运,康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金正运,男,汉族,住汝阳县上店镇。被执行人康建法,男,汉族,住汝阳县上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金正运与康建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正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康建法的银行���款或其他收入6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