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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文才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才,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西岳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2825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才,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西岳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西岳台。法定代表人于华。申请执行人吴文才申请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西岳台村经济合作社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6]第28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西岳台村经济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6]第2814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崔文生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滑 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