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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国芳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芳,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57号之二原告:刘国芳,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芳与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国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81元,减半收取计1540.5元,由原告刘国芳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