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延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延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4089号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新区3路8号世纪经典雅典座302室。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南,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延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交清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港市天禾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东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