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国洪与周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洪,周传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886号原告罗国洪,男,汉族,1975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周传刚,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洪诉被告周传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传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洪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传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洪撤回对被告周传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国洪负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