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丽金、高玉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丽金,高玉华,红河县东兴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丽金,女,1957年5月17日生,彝族,居民,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林,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适艳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玉华,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东兴百货公司董事长,住红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红河县东兴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东兴街。法定代表人:高玉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白丽金因与被上诉人高玉华及原审第三人红河县东兴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9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丽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丽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丽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白丽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焦 艳审判员 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