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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尹鹏、黄生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鹏,黄生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3民初518号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人民南路13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53525288N。法定代表人:谢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尹鹏,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被告:黄生朵,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鹏、黄生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鹏、黄生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鹏偿还原告购车款本金4520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黄生朵对上述购车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被告尹鹏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赣DD××××/赣DG×××挂半挂车用以经营运输。该车价款总额为456000元,被告首期支付100000元,余款356000元约定被告分24个月还清本息,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被告黄生朵自愿为被告尹鹏的购车款本息提供担保。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现已报废,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45203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尹鹏、黄生朵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借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5日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原告同意被告尹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购买车辆赣DD××××/赣DG×××挂半挂车,车款总额为456000元,被告首期支付购车款100000元,余款356000元由被告分24个月还清本息,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另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生朵自愿为被告尹鹏的购车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期限至购车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时方可解除。2、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八张,证明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同意在被告尹鹏欠款总额中优惠购车款8000元,被告尹鹏于2016年5月1日偿还购车款本金16770元及利息2630元,2016年6月6日偿还购车款本金7813元及利息3339元,2016年7月4日偿还购车款本金16865元及利息2535元,2016年7月4日偿还购车款本金5990元,2016年8月11日偿还购车款本金9202元及利息3198元,2016年12月6日偿还购车款本金45128元及利息9545元,2017年3月22日用理赔款偿还购车款本金201029元及利息7308元。截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45203元。被告尹鹏、黄生朵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核实,《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系证据原件,有原告盖章、被告签字及捺印确认,借据系证据原件,有被告签字及捺印确认,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证据原件,经核实,保险分别理赔198456元、9773元和2508元,折抵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7308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的服务费2400元,剩余201029元偿还购车款本金。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优惠(核减)购车款本金8000元。被告尹鹏分别于2016年5月1日偿还购车款本金16770元、2016年6月6日偿还购车款本金7813元、2016年7月4日偿还购车款本金16865元和5990元、2016年8月11日偿还购车款本金9202元、2016年12月6日偿还购车款本金45128元。截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45203元未偿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出卖方)与被告尹鹏(乙方:购买方)、被告黄生朵(丙方:担保方)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乙方在甲方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赣DD××××/赣DG×××挂半挂车,合同约定该车价款总额为456000元,乙方首期支付100000元,余款356000元分24个月还清本息,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息随本清。若逾期未还,逾期金额除按照上述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对逾期还款本息还应按每月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同意黄生朵作为乙方担保人,担保人也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期限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时方可解除。《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如乙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较大或全损,乙方已无力修复该车辆或无修复必要时,甲方有权直接将保险公司的赔款全部用于归还乙方所欠购车款本息及费用,如赔款不足付清欠款本息及费用时,应继续追究乙方及担保人的经济责任。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优惠(核减)购车款本金8000元。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现已报废,截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本金45203元未偿付。本院认为,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鹏、黄生朵签订的《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尹鹏交付了货物(车辆),被告应按约履行向原告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现已报废,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购车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无据,因尚在还款期限之内,利息仍应按月利率8.4‰计算。被告黄生朵自愿为被告尹鹏的购车款本息提供担保,根据《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黄生朵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尹鹏、黄生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鹏偿付所欠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4520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4‰,从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生朵对上述购车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尹鹏、黄生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建兵人民陪审员  廖爱红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