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子川与郝国军、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川,郝国军,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初4号申请人:袁子川,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国军,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系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三面井嘎查。法定代表人:郝国军,职务:执行董事。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子川与被告郝国军、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子川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郝国军持有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23.3792%的价值约7500万元的股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价值7500万元的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人袁子川于2017年10月26日明确财产保全请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郝国军持有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23.3792%的价值约7500万元的股权。申请人袁子川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子川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国军持有正镶白旗亿豪矿业有限公司23.3792%的价值约7500万元的股权。保全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袁子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星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杨 树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