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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姚国君与姚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君,姚国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姚国君。被告:姚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君诉被告姚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桂胜审 判 员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