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姚国君与姚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君,姚国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姚国君。被告:姚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君诉被告姚国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桂胜审 判 员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