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少军、郭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军,郭金莲,罗新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军,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郭金莲,女,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新禧,男,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王少军申请郭金莲、罗新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金莲、罗新禧应支付申请人王少军案款10217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92288元,尚有1268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金莲;罗新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