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力拓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杰达煤炭有限公司,罗贤文,张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谭厚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仕湖,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振邦,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罗贤文。被执行人:江西力拓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法定代表人:徐春根。被执行人:江西杰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雪辉。被执行人:罗贤文,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裕梅,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力拓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杰达煤炭有限公司、罗贤文、张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55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市青湖支行与江西百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力拓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江西杰达煤炭有限公司、罗贤文、张裕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55号】,指定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