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王建文、常占伟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王建文,常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3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范丽艳,女。被执行人:王建文,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常占伟,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文、常占伟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5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均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2017)豫0482民初955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