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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兴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赵贵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兴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赵贵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445号原告:高密市兴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娟,律师。被告:赵贵喜。原告高密市兴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贵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8722元工资。2、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于2017年年初自动离职,双方之间劳���关系已经解除。原告将被告的工资全部结清,被告也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所以被告要求支付工资无事实依据。原告处的所有员工从2015年开始均签订劳动合同包括被告,所以被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还欠我的工资8722元,应当支付我双倍工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密市兴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贵喜于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和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共计1万元,���告赵贵喜自愿放弃17709元。三、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于协议达成时终结;四、双方无其它争执;五、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台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