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公培明与范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培明,范贵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993号原告:公培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范贵山,男,50岁,住临江市。原告公培明与被告范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公培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公培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