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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公培明与范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培明,范贵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993号原告:公培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范贵山,男,50岁,住临江市。原告公培明与被告范贵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公培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公培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