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振和与张志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和,张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和,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张志君,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申请执行人郭振和与被执行人张志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君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申请费35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君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主动向郭振和履行300元,直至履行完全部义务为止。被执行人张志君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郭振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