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立君申请郑艳、秦海坤、郑春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君,郑艳,秦海坤,郑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君,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郑艳,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秦海坤,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郑春海,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2017)黑122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立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艳、秦海坤、郑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陈立君与被执行人秦海坤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