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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德根、蔡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根,蔡巍,王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45-2号申请人陈德根,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蔡巍(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王金香,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陈德根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蔡巍(伟)、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计币6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巍(伟)、王金香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王金香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且申请人陈德根也表示同意以被执行人王金香的工资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蔡巍(伟)、王金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德根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蔡巍(伟)、王金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国泰人民陪审员  孙占平人民陪审员  刘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